

近日,一則“獲北京戶口后離職 賠償單位31萬”的新聞引發大量關注,登上微博熱搜。
據北京晚報的報道,2015年8月,大學畢業的梁某順利地來到一所學校做物理老師,有了事業編制,獲得了北京市戶口。梁某與學校簽訂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但,僅一年后,梁某即行離職,另行就業。2016年暑假結束后,9月份開學時,梁某就再未出勤。
學校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仲裁委支持了學校的請求,梁某不服仲裁結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梁某認為:他是應屆畢業生,不同于一般從外省市引進的特級和骨干教師等人才引進,不屬于條款約定的人才引進人員,而且聘用合同約定的11萬元違約金過高,遠遠高于他的在校收入。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非常明確而具體,原告理應知曉違約后應承擔的后果,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補充條款內容真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
為此,法院判處梁某支付學校違約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
對于法院的判決結果,網友們紛紛表示:
@頭像有了就差個昵稱了:罰款多少不重要,把戶口遷回原籍就行了。
@王翀_翀:31萬買北京戶口,不虧!
@井井的灑灑:要怪就怪為什么要讓北京戶口特殊化事業單位工資低,拿戶口吸引人才本身就是畸形的。
@阿OwO淼:這人是自行離職,另行就業,沒有提前告知單位,不是正常離職流程。占用單位編制,給單位帶來損失。單位有權起訴要求賠償。學校編制有名額,他走是走了,缺口招只能下一年按編制名額招。這和戶口沒關系。這人略法盲,做事還不地道。
@她在樹蔭里:為什么非得要戶口呢??
此外,還有網友的觀點卻是:
@Lansney:為什么單位自己不考慮自己的問題,為什么留不住人,是否給了合適的工資、機會和發展前途?
@功成依舊2015:應該研究研究,設立臨時戶口,讓可以解決戶口問題的單位約定5年以上的合同期,合同期滿后正式轉入,5年之內戶口標注為臨時,享有本地戶口待遇,如果勞動者一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戶口恢復原籍;單位一方原因解除合同,給人正式落戶,同時減少單位一個落戶指標。
報道中沒有提到小梁辭職的具體原因。無論是對工作不滿意想要換個工作,還是有意在拿到戶口后就離職,占用了學校資源的小梁確實給學校造成了損失。
對于這種人才引進制度并不是一般企業所常遇的,但很多企業為了企業自身的發展或者能留住吸引人才,會花費很高的費用對于高管及員工進行培訓,若服務期不滿,高管或員工離職,企業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企業在培訓前與之簽訂完善的《培訓服務期協議》等,將來一旦爭議,企業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同時與勞動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此條是對用人單位的一個保證。
北京嘉論律師事務所賈巖巖律師指出,對于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培訓服務期協議》等內容,其中有些部分也一定要特別注意。
首先,當企業要為特定的員工提供專項的培訓時,當需要花費較高的費用,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一份《培訓服務期協議》,當日后產生相應的糾紛時,企業才能以此協議的內容來要求相應的賠償以減少公司的損失。
第二,《培訓服務期協議》一定要詳細規定服務的期限,只有寫明詳細的服務期限,產生糾紛時才好計算賠償的數額。
第三,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也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最后,賈律師特別指出,對于公司為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等相應的支付憑證、賈據等,用人單位一定要做妥善的保存。
上一篇文章: 返回環境現狀
下一篇文章: 為什么很多公司重要崗位都不要應屆畢業生?